来源:楚天都市报王
家住荆门东宝牌楼某村的何某(化名,54岁)突起色心,将魔爪伸向无防卫能力的幼女,其恶劣行径得到应有的惩处。近日,经东宝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何某进行了公诉,何某获刑5年。
案件还原
2014年秋季的某一天晚饭后,家住东宝区牌楼镇某村的何某在家门口遇见邻居家小孩小红(化名,2009年出生),以给糖吃为由将其哄骗至家中,对小红实施性行为未遂。
当天,小红回家后,将情况告诉了奶奶。考虑到孩子的名声,老人没有报警。今年3月,小红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妈妈陈某,陈某找小红的奶奶核实后于次日报案。今年7月8日,何某家属向小红及其家属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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