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3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正式实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将影响着你我的生活。为此,南都政法与民生新闻部推出新春讲新规专题报道,解读分析新法新规的亮点所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全民健身与健康、铁路出行等领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后,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更加完善,也从过去的61条增加至86条,对多个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领域问题进行回应。
1月1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立足国情实际,大大丰富了妇女权益保障内容,有力回应社会关心和关切。
据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那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1: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南都记者通过对比《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旧法条,总结出新法的改动之处。其中过去的第五章人身权利已提前至第三章,更名为人身和人格权益,明确表示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这也体现出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完善,更加强调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此可见,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婚恋关系中及终止婚恋关系后的妇女。
数据显示,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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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都此前报道,广州两级法院多措并举推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创新模式,开启案件绿色通道,立案当天案件就可到法官手上,并且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亮点2:
首次确立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义务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这也意味着,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样也是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副秘书长、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颖珍律师表示,这规定的推出,可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督促夫妻双方诚信诉讼,更有助于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如今,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新规实施后,上海、重庆、衡阳等多地法院迅速响应,向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同样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一方面是帮助经济弱势一方还原夫妻共同财产的全貌,有助法院查实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保障经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节约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离婚纠纷的审理效率。
亮点3:
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机制
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这一方面,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进行了回应,既完善了预防性骚扰机制,也拓宽了性骚扰维权渠道。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比旧法,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更为具体详尽,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而对于发生在校园和职场里的性骚扰,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如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亮点4:
将职场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在面试应聘时,有的单位会对女性应聘者提出针对性的限定条件。
对于职场性别歧视的问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同时,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此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以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除了招聘环节之外,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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